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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實施前之駐外技術人員照顧辦法
本條例第十八條之一修正施行後至本辦法施行前有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亦適用之。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 EN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海外技術服務之人員,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予以照顧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予照顧之人員,發放標準、項目、金額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死亡,實際支出殯葬費用之人得核實申請喪葬補助費,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上限。
喪葬補助費之申請期限自本辦法第二條所列之人死亡之日起算一年,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