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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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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
第 9 條
依前條申請法律扶助者,應自法律扶助事實發生日起,二年內為之。
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01 日 )
第 8 條
法律扶助以律師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提出下列文件,向扶助對象戶籍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執行機關審查後,送本會核撥補助款,並副知申請人及扶助對象:
一、申請書。
二、扶助對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任狀或其他委任之證明。
四、法律扶助之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法律扶助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