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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專業機構於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至四個月期間,得檢具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有效期間為三年;逾期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登錄。
前項延展,經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登錄證書。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書面審查:審查申請機構檢具之文件。
二、實地審查:
(一)經書面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派)學者、專家及相關業務人員組成五人以上審查小組,進行實地審查。
(二)審查項目、內容及配分如附表四,審查結果總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者為合格。
經審查不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登錄,並核發登錄證書;申請機構取得登錄證書者(以下稱專業機構),始得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認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