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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 訂定)
前條申請之審查程序,準用第五條規定。
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許可並發給證書。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經書面審查合格者,應實地審查;經實地審查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檢具已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後,予以許可並發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證書(以下簡稱證書)。
前項所定意外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第一項所定意外責任保險應於證書有效期間內持續有效,不得任意終止;意外責任保險期間屆滿時,檢修機構應予續保。
經書面審查、實地審查不合格或未檢具已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駁回其申請並退回證書費。

檢修機構於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許可,每次延展期間為三年: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證書正本。
三、第四條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文件。
四、符合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薪資扣繳憑證、薪資資料、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料。
六、離職人員清冊。
七、依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