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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管理權人應填具消防安全設備申報表(如附表六),並檢附下列資料向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審核:
一、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之檢修報告書及文件。
二、依前條檢修結果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者,應立即改善,並檢附改善完成之證明文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立即改善有困難者,得先行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如附表七)代之:
(一)集合住宅改善消防安全設備,應經召開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程序。
(二)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織改善消防安全設備,應經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程序。
(三)其他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同意之事由。
三、管理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管理權人委任代理人申報者,其委任書。
五、使用執照影本。
六、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證明文件;非營利事業場所、歇業或停業場所,免附。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 )
受託辦理檢修之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應依第二條至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將檢修報告書(如附表五)及下列文件交付管理權人:
一、各該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及數量表。
二、配置平面圖(圖面標註尺寸及面積)。
三、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證明文件影本。
四、檢修人員講習訓練積分證明文件影本。
管理權人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檢修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消防安全設備,應填具前項檢修報告書。
前二項所定應檢修之消防安全設備,於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會勘通過之合法場所,為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圖說所載項目;於違規使用場所,為該場所現有之消防安全設備。
第一項檢修報告書所附各種設備檢查表應註明檢修項目之種別、容量及檢修使用設備器具之名稱、型式、檢驗或校準日期。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者,應清楚載明其不良狀況情形、位置及處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