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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者,登錄機構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型式認可作業外,並應會同申請人至產品產製廠(場)實施下列初次工廠檢查:
一、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試驗設備、試驗設備之維護管理及試驗場所。
二、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產品主要生產設備及流程。
三、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品質管理說明書或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一二六八一或國際標準組織 ISO 九○○一所定品質管理系統。
消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並附加認可標示者,不得銷售、陳列或設置使用。
前項所定認可,應依序實施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但因性質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得不依序實施。
第一項所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申請認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認可有效期間、撤銷、廢止、標示之規格樣式、附加方式、註銷、除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登錄機構辦理認可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其收費項目及費額,由該登錄機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所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構造、材質、性能、認可試驗內容、批次之認定、試驗結果之判定、主要試驗設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登錄機構,其申請登錄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
申請型式認可,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登錄機構辦理:
一、申請書。
二、工廠登記、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完稅證明影本。
三、試驗設備、試驗設備之維護管理及試驗場所概要說明書。
四、該產品之主要生產設備及流程說明書。
五、品質管理說明書或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一二六八一或國際標準組織 ISO 九○○一所取得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
六、產品之設計圖,圖面應明確標示各部構造與零組件之名稱、尺度及材質,並附實體正面、側面、背面圖片(含照片)及有關技術文件(包括產品型錄、使用手冊等)。
七、下列紀錄或報告之一,並載明引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或國外標準,與測試之標準值及結果值:
(一)申請日前二年內,申請人出具之廠內試驗紀錄。
(二)申請日前二年內,登錄機構出具之試驗報告。
(三)申請日前二年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出具之試驗報告。
(四)附持續有效登載證明文件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出具之試驗報告。
八、施工安全或設置規範及維修保養手冊。
九、文件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或適當之摘譯本。
前項第五款品質管理說明書,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產品之設計管理及品質管理系統。
二、零組件及庫存品之管理。
三、製造及組裝作業流程。
自國外進口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以下簡稱進口品)免附第一項第二款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及第三款、第四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