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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庫儲區,其構造、設備應符合第六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及下列規定:
一、為鋼筋混凝土、磚石等不燃性材料建造之一層建築物。
二、屋頂及天花板使用適當強度之輕質隔熱性材料。
三、地面為水泥粉光或磨石子地,上舖木質墊板,為木質地板者,鐵釘不得暴露於外,其高度距地面十公分以上。
四、儲放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時,應距周圍牆面五公分以上。
五、倉庫前舖設水泥光面地坪,門口設置棕墊或塑膠墊,以防帶入泥沙。
六、門應向外開啟,其金屬配件為銅質或其他不因磨擦、撞擊產生火花之金屬。
七、不得使用馬達或動力設備。
八、不得設置於潮濕地面。
九、窗戶及出入口應有防盜措施。
十、設置安全監控設施。
十一、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成品倉庫儲存總火藥量超過五公噸或總重量超過二十五公噸者,應以火藥量三公噸以下或重量十五公噸以下為準,以厚度十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或厚度十五公分以上加強磚造構造之隔間牆區劃分隔。隔間牆應設置至屋頂;倉庫設有天花板,且能確保防火區劃完整者,得設置至天花板。
十二、倉庫通路面積應占倉庫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
十三、專業爆竹煙火與未經個別認可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分室儲存。
作業區,其構造、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獨立之一層建築物。
二、門窗不得與鄰棟建築物相互對開。
三、建築構造、材料及設施符合下列規定:
(一)牆壁、屋頂及天花板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作業室最少設二處門,門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門高不得低於二公尺,門分別通向屋外;窗材為不易震裂之安全玻璃、塑膠等材料,窗臺不得設置木條或鐵條等障礙物,且不得高於地面六十公分,門窗能向外推開,有金屬配件者,應為銅質或不易產生火花之金屬。但工作人數在二人以下時,得為一處門。
四、作業室周圍設水溝,並經常清理,配藥室水溝末端(距配藥室四公尺以上)設置廢藥沈澱池。廢藥沈澱池避免陽光直射,並每週清理一次。
五、人行道應舖設水泥或柏油路面。
六、各工作場所之傳動機械及其他足以產生靜電之設施,均應裝設接地線,其接地電阻不得超過十歐姆。
七、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器具。使用電力照明時,應用全密封型防爆燈具,保持表面光滑使不積存塵埃,使用之開關應為全密封防爆型或裝設於室外防塵箱內。
八、使用之馬達應為全密封防爆型或以牆隔離裝於室外,其接地電阻不得超過十歐姆,開關或啟動設備應為全密封防爆型或裝設於室外防塵箱內。
九、配電線路均應埋設於地下,或裝置於連接氣密之金屬導管中,並應有良好之接地,其電力總開關應設於有火藥區外。
十、應設符合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一二八七二規定之避雷設備,或以接地方式達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但因周圍環境,無致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十一、設有烘藥設備者,應以蒸汽或熱風方式間接加熱,並有定溫定壓之自動控制裝置及警報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