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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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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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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EN
第 9 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置之消防栓,以採用地上雙口式為原則,消防栓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當地自來水事業應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負責保養及維護消防栓,並應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測試,以保持堪用狀態。
消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17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