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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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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
EN
第 9 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海域、海岸狀況之指導、處理、管制、陳報事項。
二、關於海域、海岸執勤單位、人員之勤務統合、指揮、管制事項。
三、關於國防、警察、海關及其他相關機關間相互通報聯絡事項。
四、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60 條
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
前項無形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之價額為準。
攤折額以其成本照左列攤折年數按年平均計算之。但在取得後,如因特定事故不能按照規定年數攤折時,得提出理由,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更正之:
一、營業權以十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二、著作權以十五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