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EN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第六條所定第一級通報案件,除依同條第一款規定處理外,各類案件應依前條規定處理。
廢
性侵害案件通報及分級分類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第三條或第四條通報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所受理通報案件依下列方式進行分級:
一、第一級:有立即救援、就醫診療、驗傷、取得證據之緊急情形者。
二、第二級:前款以外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