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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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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請求志願自費採樣者,應先填妥申請書,向刑事局提出;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者,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直轄市、縣(市)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或警政機關代為申請。
前項請求人應依刑事局通知之時間,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至刑事局繳納費用及採樣;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代為申請之人或機關派員陪同前往。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
EN
第 9 條
為尋找或確定血緣關係之血親者,得請求志願自費採樣。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之請求,應經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社會行政機關或警政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