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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登記報到:
一、死亡或依民法第八條宣告死亡。
二、犯罪後經驅逐、限令出境或自行出境,並經相關主管機關禁止入國,其期間逾報到期間。
三、第七條第二項以外,加害人因重病或事故成為植物人、陷入不可逆之昏迷或其他類似之癱瘓情形,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客觀上無為性侵害犯罪之虞。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
加害人另犯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之罪並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另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辦理登記、報到者,其報到期間另行計算;有數案之報到期間未執行完畢或尚未執行者,執行至所餘報到期間最末之日。
加害人於報到期間,因案遭通緝、羈押、受有罪判決確定入監執行、接受強制治療或有其他可歸責於加害人之事由致不能報到者,其期間均不計入報到期間計算。
前項報到期間自最後一次報到日之翌日起中斷計算,於中斷之事由終止且完成報到時,接續計算。
加害人於第二項不能報到之原因消滅後,應於三日內主動向原定報到之警察機關辦理報到,改定後續報到期日及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