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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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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
第 9 條
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到案者,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應於二
十四小時內,檢具事證移送管轄法院審理;並以書面通知被移送裁定人及
其指定之親友。
管轄法院於審理中,被移送裁定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
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選任律師到庭陳述意見。移送機關必要時亦
得聲請到庭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