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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
執行機關經審核借款人符合第四條所定條件及第七條第二項申請相關規定者,一次發給新臺幣三萬元支持金,並由金融機構直接存入該借款人繳納貸款本息之帳戶或其他方式辦理。
前項支持金不影響借款人接受政府其他住宅、生活補貼、補助或津貼等協助措施之權利。
內政部對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國內中產以下有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戶(以下簡稱借款人),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合計僅有一筆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並須有非呆帳之貸款餘額。
二、合計持有房屋一戶以內。
三、原始核貸金額,位於臺北市住宅為新臺幣八百五十萬元以內;位於其他直轄市、縣(市)住宅為新臺幣七百萬元以內。
四、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於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內。
屬政府債權之住宅貸款,比照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認定之。
第一項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依執行機關認可之方式認定。
借款人應於公告期間內提出支持金之申請。
前項申請方式、期間、應備文件及資料、第四條第三項執行機關認可方式等相關事宜,由執行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