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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中低所得家庭資格認定,應檢附文件規定如下:
一、依下列各目規定之一,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
依自建自購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為最近年度
辦理戶數外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複審合格領有公函者:
(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十六條。
(二)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第四條。
(三)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第二條。
(四)其他法令相關租金補貼規定。
二、未符前款規定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
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辦法第十六條除第一項第二款
外所定各項條件;家庭成員之所得應依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
基準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辦理。
前項審查涉及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與其子女及相對人時,有無自
有住宅之認定及收入之計算,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
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房屋租金補貼: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或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二、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
三、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四、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五、租賃房屋在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六、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有住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之計算方式,應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至第五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個別持有應有部分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
二、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且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
三、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四、身心障礙者、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僅持有未保存登記,申請前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住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
申請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均無自有住宅。
二、有租賃住宅事實,且不得為違法出租。
三、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未領有政府其他住宅租金補貼,或申請人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四、已取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應於申請時切結取得本辦法租金補貼資格後,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
五、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其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之關係。
六、同一住宅僅核發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租金補貼。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符合補貼意旨者,得酌予增加其補貼戶數。
前項承租住宅租金費用補貼,同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4 日 )
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案件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併同戶政機關、財稅機關及相關單位提供之資料予以審查,對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全部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二、申請住宅補貼經審查合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年度辦理戶數,於審查完成後一個月內依評點基準評定之點數高低,依順序及計畫辦理戶數分別發給租金補貼核定函、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
三、申請住宅補貼者如因最低評分相同致超過當年度辦理戶數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上開評分相同者,以公開或其他公平、公正之方式辦理抽籤,並依抽籤結果發給中籤戶租金補貼核定函、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
前項第一款限期補正之規定,於申請人以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之身分提出申請者,其應檢附之文件除切結書外,得於受理期間屆滿三個月內補正。
第一項第一款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之申請案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正項目為增加評點者:續予審查,不列計評點項目。
二、補正項目為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第一類優惠利率適用對象之證明文件者:續予審查,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第二類優惠利率。
三、補正項目涉及申請資格有無者:駁回申請案件。
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同一年度申請人僅得擇一種申請,並以一件為限,同時申請二種或二件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申請人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同一家庭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申請租金補貼者,除應具備第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二、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或本人承租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三、申請時家庭成員均無溢領租金補貼未返還完畢之情形。但已協議分期且正常返還者,不在此限。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得依下列規定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
一、因離婚訴訟致需與相對人分居,且另行自建或購置住宅者,檢附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申請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二、因離婚訴訟或其他原因致需與相對人分居,且另行租賃住宅者,檢附切結書或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申請租金補貼。
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與受害者為同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申請案之家庭成員,且同一受理期間提出申請時,僅受理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之申請案件。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者,其財產計算、評點權重等相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得提出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
二、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與相對人、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一戶住宅、僅相對人、僅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持有住宅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三、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申請住宅補貼時,不得以其家庭成員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或為其子女之權重項目予以加分。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配偶或直系親屬,不包含申請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