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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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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 9 條
完成前條規定之申請者應於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業許可、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後,始得辦理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業務: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或商號名稱及營業地址。
二、公司或商號之負責人、專任承裝技工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資本額。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
第 8 條
取得前條第一項籌設許可之申請者,應於許可之有效期限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