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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道路條例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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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條例
EN
第 9 條
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應依照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配合道路高程建造,不得與鄰接地平面高低不平。
前項地平面因建造時無指定高程或因地形特殊致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視都市發展需求,指定路段編列預算,或得與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共同負擔工程費,統一重修。
第一項地平面因擅自改建致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或造成阻塞者,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於二個月內自行改善。
1.
裁判字號:
58 年判字第 31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09 月 09 日
要旨:
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地有不合規定工程標準者,依市區道路條例第 九條規定,應由主管機關統一重修,所需工料費得向所有權人徵收之。被 告官署為執行打通人行道,整平騎樓地,以原告房屋之騎樓地建造不合標 準,又其兩鄰騎樓道均供公眾通行,原告房屋之騎樓地現尚堵塞佔用,因 而通知限期整平,如有侵佔騎樓地之建築物,並應拆除,逾期即僱工代拆 ,按之上開法條及建築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尚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