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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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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 9 條
左列耕地經省政府核准者,不依本條例徵收:
一 業經公布都市計劃實施範圍內之出租耕地。
二 新開墾地及收穫顯不可靠之耕地。
三 供試驗研究或農業指導使用之耕地。
四 教育及慈善團體所需之耕地。
五 公私企業為供應原料所必需之耕地。
省政府為前項之核定,應報請行政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