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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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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施行法
EN
第 9 條
在土地法施行前,各地方已辦之地籍測量,如合於土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者,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辦理情形,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免予重辦。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44 條
地籍測量依左列次序辦理:
一、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
二、圖根測量。
三、戶地測量。
四、計算面積。
五、製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