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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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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
EN
第 9 條
托嬰中心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未配合查調或隱匿事證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108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五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一者,或依第八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
依前二條及前項規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