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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身心障礙者經醫院評估需住院治療者,該醫院應依據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供出院準備計畫,辦理轉銜服務。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醫院應為身心障礙者設置服務窗口,提供溝通服務或其他有助於就醫之相關服務。
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出院準備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居家照護建議。
二、復健治療建議。
三、社區醫療資源轉介服務。
四、居家環境改善建議。
五、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
六、轉銜服務。
七、生活重建服務建議。
八、心理諮商服務建議。
九、其他出院準備相關事宜。
前項出院準備計畫之執行,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列入醫院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