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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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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9 條
勸募團體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開立收據時,應按捐贈財物之種類載明下列事項:
一、金錢:金額。
二、不須變現即可依勸募用途直接使用之物品:種類、數量及時價。
三、其他得按時價折算現值之動產或不動產:
(一)動產:種類、數量及時價。
(二)不動產:坐落、面積及權利範圍。
公益勸募條例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16 條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