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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房舍,除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許可設立之樓層:最高以地面樓層十樓為限。
二、樓地板面積:
(一)住宿式服務機構:以服務人數計算,平均每人不得少於十六點五平方公尺。
(二)日間式服務機構:以服務人數計算,平均每人不得少於六點六平方公尺。
(三)福利服務中心提供住宿或日間服務:以服務人數計算,平均每人不得少於十六點五或六點六平方公尺。
三、前款之樓地板面積,其停車空間及員工宿舍面積,不計算在內。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許可籌設、設立或委託營運者,其樓層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設置及其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地點:選擇交通便捷之處,且附近具備各項顧及身心障礙者使用方便及需要之設施。
二、空間設計:空間與設施之設計、構造及設備,符合通用設計原則及建築法令之規定;並與當地社區環境融合,兼顧多元化運用。
三、消防設施: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四、安全設計:注意設備材質、轉角、樓梯、陽臺、門窗及電梯之安全設計。
五、設置輔具:注意維護身心障礙者及照顧者之安全。
六、採光通風:建築物之採光、通風或其他設備,符合衛生條件,並兼顧家庭生活氣氛。
七、清洗設施:經常使用區域,有清洗水龍頭、廁所及其他相關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