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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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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9 條
司法院開發之審判作業系統、本法第三十三條之個人資料資料庫自動化檢核系統(以下簡稱自動化檢核系統)、國民法官問卷系統及其他國民參與審判相關系統應得以相互連線介接,且具備整合管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及維護個人資料安全之功能。
國民法官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3 條
地方法院為調查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事項,得利用相關之個人資料資料庫進行自動化檢核,管理及維護之機關不得拒絕,並應提供批次化查詢介面及使用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