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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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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EN
第 9 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立之嗣子女,與其所後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
1.
裁判字號:
58 年台再字第 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02 月 28 日
要旨:
依照我國民法親屬編規定,法律擬制之親子關係以收養關係為限,倘出於 其他關係者,除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有特別規定者外,無該親屬編之適用,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立之嗣子女,與其所後之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 因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九條定有明文,故承認該嗣父母與嗣子女間具有親 子關係,至繼父繼子或嫡母庶子關係,雖發生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因民 法親屬編施行法就此未有特別規定,故不能認其具有親子關係。
2.
裁判字號:
32 年上字第 34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立之嗣子女,與其所後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既 為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九條所明定,則多數嗣子相互間當然發生兄弟之關 係,而互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三順序之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