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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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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第 9 條
民事或家事訴訟事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關係人指定陳明有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可供訴訟文書之傳送者,法院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
前項之傳送與送達有同一效力,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及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民事及家事程序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153-1 條
訴訟文書,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傳送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一、應受送達人陳明已收領該文書者。
二、訴訟關係人就特定訴訟文書聲請傳送者。
前項傳送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