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第 9 條
懲戒判決確定後,因再審而更為懲戒判決者,應視再審審級依第三條規定發生更為懲戒處分效力。
原判決與再審判決之懲戒處分執行性質相同者,於已執行之範圍內,得視為再審判決之執行。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
第 3 條
職務法庭第一審之懲戒判決,因上訴期間屆滿、未經合法之上訴、當事人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而確定者,書記官應即製作判決確定證明書,於送達受懲戒人所屬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
職務法庭懲戒處分之第二審判決,於判決書正本送達受懲戒人所屬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