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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五款所稱其他因特種勤務需要臨時組成之編組,指特勤中心因特定專案任務,於特定期間內,納編特種勤務專責單位、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人員組成之臨時性任務編組。
前項之臨時性任務編組,由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指揮官核定編成之。
特種勤務條例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
主管機關統合指揮下列各機關(構)、單位,共同執行特種勤務:
一、總統府侍衛室。
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級警察機關。
四、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五、法務部調查局。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種勤務,得協同前項各款所定機關(構)、單位,編成特種勤務任務編組,該任務編組並得設下列各編組:
一、侍衛編組。
二、便衣編組。
三、武裝編組。
四、警察編組。
五、其他因特種勤務需要臨時組成之編組。
第一項以外之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之需要,配合特種勤務之執行;其應配合之機關(構)、單位及配合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