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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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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EN
第 9 條
前二條規定,於法院決定行遠距審理時,得隨同寄發期日通知書檢附筆錄簽名頁、結文或各項費用之申請書兼領據紙本,由陳述人於遠距審理中或結束後,在筆錄簽名頁、結文或申請書兼領據上簽名,依法院端指示以科技設備傳送或將該筆錄簽名頁、結文或申請書兼領據畫面截圖存檔後辦理,並應列印附於卷宗。
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01 日 )
EN
第 7 條
遠距審理程序筆錄或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法院端以科技設備傳送至遠距端,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再以科技設備傳送回法院端。
前項傳送回法院端之筆錄或其他文書,其效力與提出經簽名之文書同;法院端並應列印該簽名之筆錄或文書附於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