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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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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 9 條
基金會就其組織、員額編制及涉及專職人員人事經費等事項,應訂定相關辦法,報經本院核定。
基金會對於前條以外專職人員之進用、解任(雇)、管理、獎懲等,應訂定人事相關管理規定,陳報本院備查。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
第 8 條
基金會對於執行長、副執行長、分會會長、分會執行秘書、審查委員會委員、覆議委員會委員、各專門委員會委員及其他重要職位人員之相關事項,除依本法、捐助及組織章程之規定外,應另行訂定聘任及不適任予以解任之標準,並詳訂其職權與義務,陳報本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