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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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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檔案法
EN
第 9 條
檔案得採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管理,其實施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前項辦法儲存之紀錄經管理該檔案之機關確認者,視同原檔案。其複製品經管理該檔案機關確認者,推定其為真正。
檔案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
EN
第 25 條
以第九條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之紀錄及其複製品,關於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及該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