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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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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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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9 條
訴願事件經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撤回者,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無須審決,應即終結,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
EN
第 60 條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