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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無黨籍及少數黨團委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辦法
委員於抽籤結束後報到者,僅得於各黨團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三第二項分配席次後,依報到先後選擇參加未達十五席之委員會。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
立法院各委員會席次至少為十三席,最高不得超過十五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