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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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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 9 條
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之必要,得採取身分掩護措施。
前項身分掩護有關戶籍、兵籍、稅籍、學籍、保險、身分證明等文件之申請、製作、登載、塗銷或管理等事項,其他政府機關應予以協助,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國家情報工作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第 32 條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假借第九條及第十條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前項之罪,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