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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立法院組織法
第 9 條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之規定,得設修憲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
EN
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