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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特勤人員依特種勤務條例第十三條於執行特種勤務時得配用槍械,遇有該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得使用槍械及其他特勤裝備。
特種勤務條例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
特勤人員於執行特種勤務時,得配用槍械。遇有下列各款之情形,得使用槍械:
一、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二、安全維護對象之座車(隊)、住居所、辦公(室)處所遭受危害,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三、特勤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四、其他因執行特種勤務所影響之人員,其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特勤人員執行特種勤務使用槍械及其他特勤裝備,除本條之規定外,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