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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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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893 條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4 年 10 月 24 日
解釋文:
質權人因有民法第八百九十三條情形而拍賣質物者,仍應依照本院院 字第九八零號解釋辦理,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即應先取得執 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