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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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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第 89 條
研磨輪,應使用符合第九十條至第九十四條所定規格之緣盤。但附表二十一所定之研磨輪種類,於使用同表規定之安裝器具者,不在此限。
固定側或移動側之緣盤,應以避免相對於研磨輪軸而旋轉之固定方式,固定於研磨輪軸上;其研磨輪軸之固定扣件螺絲,應具有適度鎖緊狀態。
以平直形研磨輪用之安全緣盤,將研磨輪安裝於研磨機時,應使用橡膠製墊片。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90 條
緣盤應使用具有相當於國家標準 CNS 2472 「灰口鐵鑄件」所定 FC150鐵鑄件之抗拉強度之材料,且不致變形者。
緣盤之直徑及接觸寬度,在固定側與移動側均應等值。但第九十四條附圖三所定之緣盤,不在此限。
第 91 條
直式緣盤之直徑,應在擬安裝之研磨輪直徑之三分之一以上;間隙值應在一點五毫米以上;接觸寬度,應依研磨輪直徑,具有附表二十二所定之值。
安裝於最高使用周速度在每分鐘四千八百公尺以下,經補強之切割研磨輪,其使用抗拉強度在每平方毫米七十一公斤以上之玻璃纖維絲網或其他同等強度之材料補強者,該切割研磨輪之直式緣盤之直徑,得為該研磨輪直徑之四分之一以上,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 92 條
套式緣盤或接頭式緣盤之直徑,應依下列計算式計算所得之值:
Df≧K(D-H)+H
式中,Df、D、H及K值如下:
Df:固定緣盤之直徑(單位:毫米)
D:研磨輪直徑(單位:毫米)
H:研磨輪孔徑(單位:毫米)
K:常數,依附表二十三規定。
前項緣盤之接觸寬度,應依研磨輪直徑,不得低於附表二十四所定之值。
接頭式緣盤,不得安裝於使用速度逾普通速度之研磨輪。
第 93 條
安全式緣盤之直徑,於供平直形研磨輪使用者,應在所裝研磨輪直徑之三分之二以上;供雙斜形研磨輪使用者,應在所裝研磨輪直徑之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緣盤之間隙值,應在一點五毫米以上;接觸寬度應在該緣盤直徑之六分之一以上。
雙斜形研磨輪用緣盤與研磨輪之接觸面,應有十六分之一以上之斜度。
第 94 條
供盤形研磨輪使用之緣盤之形狀如附圖三及附圖四者,該緣盤之尺寸應依盤形研磨輪直徑,具有附表二十五及附表二十五之一所定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