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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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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專利法
EN
第 89 條
依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強制授權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無強制授權之必要時,專利專責機關應依其通知廢止強制授權。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廢止強制授權:
一、作成強制授權之事實變更,致無強制授權之必要。
二、被授權人未依授權之內容適當實施。
三、被授權人未依專利專責機關之審定支付補償金。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5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3 日
解釋文: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 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 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