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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885 條
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
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1.
裁判字號:
廢
26 年渝上字第 3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依民法第八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質權之設定,因移轉占有而生效力 。其移轉占有,固應依民法第九百四十六條之規定為之,惟民法第八百八 十五條第二項既規定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占有質物,則民法第七百 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自不得依民法第九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準用於質物 之移轉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