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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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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882 條
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3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04 日
解釋文:
不動產所有人於同一不動產設定典權後,在不妨害典權之範圍內,仍 得為他人設定抵押權,本院院字第一九二號解釋毋庸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