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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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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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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第 88 條
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之書件,應保存於證券經紀商之營業處所。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86 條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成交時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委託人,並應於每月底編製對帳單分送各委託人。
前項報告書及對帳單之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 87 條
證券經紀商應備置有價證券購買及出售之委託書,以供委託人使用。
前項委託書之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