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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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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1.
裁判字號:
廢
72 年台上字第 13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2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警察機關對拘提到案之刑事被告為訊問時,未即時告知其得選任辯護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固屬告知義務之違反,但於 被告在警局任意之自白不生影響,仍非無證據能力,如經原審調查與事實 相符,自得資為裁判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