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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875 條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1.
裁判字號:
52 年台上字第 169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上訴人既係就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復未限定各個 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是上訴人因設定抵押權所提供之兩筆土地,均須擔 保債權之全部,在債權未全部受償前,尚不生抵押權部分消滅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