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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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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87-3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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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路線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自行車編號路線之路線資訊、轉運站、補給站、牽引道等方向及其距離。視需要設於編號路線明顯適當之處。
本標誌為棕底白字白色邊線,除於牌面上加註英文外,並得於牌面適當位置設計特定圖案,圖案由觀光主管機關會商該管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
本標誌與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二自行車路線指示線得同時或擇一設置。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
第 188-2 條
自行車路線指示線,用以指示自行車編號路線之路線資訊、轉運站、補給站等方向及其距離。
本標線線型為長方型,線寬二十公分,二條為一組,間隔一點五公尺,劃設應緊靠路面邊線、路面邊緣或距離車輛停放線應有七十五公分寬之處。圖例如下:
本標線視需要配合劃設自行車路線指示輔助線。其線型為藍色實線,線寬為十公分,於自行車路線指示線上游十公尺開始劃設並延伸至停止線,過交岔路口自路段起點劃設三十公尺。藍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標準色樣第 45 號規定。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