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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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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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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
EN
第 87 條
自來水事業應向主管機關編造月報及年報。
前項報告格式及編送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自來水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106 條
自來水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二、不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聘僱人員者。
三、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拒絕供水者。
四、不依第八十一條之規定,申報備查者。
五、違反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拒絕檢查者。
六、不依第八十七條之規定申報者。
七、違反第八十八條之規定,擅自辦理者。
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之人,違反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