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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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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第 87 條
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
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2 條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
第四類 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9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