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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公證書,包括視為公證書一部之書面附件;所定張數,按該次請求事件交付請求人之每份公證書正本所應加收部分張數合併計算。
書面附件無法按字數計算或為外文文書、圖片者,不以字數而按實際張數計算。

公證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 EN
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其張數如超過六張時,超過部分每一張加收費用五十元。
前項之張數,以一行二十五字、二十行為一張,未滿一張者,以一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