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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以 確定判決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為限,若在學說上諸說併存尚無法規 判解可據者,不得指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3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債務人欲免其財產被強制執行,與第三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將其所 有不動產為第三人設定抵押權者,債權人可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第三 人塗銷登記,亦可行使代位權,請求塗銷登記。二者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 。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1 月 16 日
要旨:
債務人為擔保其債務,將擔保物所有權移轉與債權人,而使債權人在不超 過擔保之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物所有權者,為信託的讓與擔保,債務人 如不依約清償債務,債權人得將擔保物變賣或估價,而就該價金受清償。 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所謂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 而言,查訴外人黃某取得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係以債權人身分聲請法院拍 賣因無人應買承受而來,拍賣及承受,悉由法院介於其間,債務人李某並 未參與其事,黃某當無與李某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之可言。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6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按因私法上法律行為而成立之法律關係,非以民法 (實質民法) 有明文規 定者為限,苟法律行為之內容,並不違反公序良俗或強行規定,即應賦予 法律上之效力,如當事人本此法律行為成立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保護其權 利,法院不得以法無明文規定而拒絕裁判。所謂信託行為,係指委託人授 與受託人超過經濟目的之權利,而僅許可其於經濟目的範圍內行使權利之 法律行為而言,就外部關係言,受託人固有行使超過委託人所授與之權利 ,就委託人與受託人之內部關係言,受託人仍應受委託人所授與權利範圍 之限制。信託關係係因委託人信賴受託人代其行使權利而成立。應認委託 人有隨時終止信託契約之權利。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2 月 16 日
要旨:
所謂通謀為虛偽意思表示,乃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 而言,故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 為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若僅一方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 表示與真意不符之意思者,尚不能指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在合同行為之當事人間,不妨成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3 月 16 日
要旨:
虛偽設定抵押權,乃雙方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其設定抵押權當然無效,與得撤銷後始視為無效者有別。故虛偽 設定抵押權雖屬意圖避免強制執行,但非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謂債權人 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行為。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1 月 27 日
要旨:
民法第八十七條之通謀虛偽表示,指表意人與相對人相互明知為非真意之 表示而言,故表意人之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 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所謂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 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係指為虛偽意思表示之當事人間,隱藏有他項真實 之法律行為而言,其所隱藏之行為當無及於他人之效力。
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虛偽買賣乃雙方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其買賣當然無效,與得撤銷之法律行為經撤銷始視為自始無效者有別,故 虛偽買賣雖屬意圖避免強制執行,但非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謂債權人得 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行為。
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與相對人雙方 故意為不符真意之表示而言,若僅一方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表 示與真意不符之意思者,即難指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
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應負舉證 之責。
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9 年 05 月 18 日
要旨:
上訴人於臺灣光復前買受系爭土地,雖在被上訴人買受之前,但係隱藏買 賣之法律行為,而為設定不動產質權之虛偽意思表示,此項虛偽意思表示 ,依臺灣當時適用之法例係屬無效。至隱藏之買賣法律行為固為當時法例 之所許,惟當時既未依臨時農地管理令申請該管政府之許可,迨臺灣光復 民法施行後,又未為該土地所有權移轉之登記,亦僅生買賣之債權關係, 則該土地所有權,即歸屬其後買受已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而發生物權關係之 被上訴人。
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假裝買賣係由雙方通謀所為之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之 規定當然無效,並非得撤銷之行為,不得謂未撤銷前尚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