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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868 條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1.
裁判字號:
82 年台上字第 31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 法第八百六十八條定有明文。故抵押之不動產雖讓與為數人所共有,抵押 權人對於受讓抵押物之各人之應有部分,仍得就全部債權行使權利,受讓 抵押物應有部分之人,不得僅支付與受讓部分相當之金額,而免其責任。